高碑店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发热人员管理

2022/7/1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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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发热人员管理的

通告

根据《河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防领办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发热人员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群众自我防护。广大群众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呼吸道症状,应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医院(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近14天活动轨迹及接触史。就医和返回途中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医院(医院)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治疗有发热或其他呼吸道症状的患者。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诊所等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本机构不设发热门诊,不治疗发热、咳嗽患者”的告示,对发现的发热人员规范留置并立即报告属地镇街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转诊。患者和陪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配合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门诊“一人一诊室”制度。所有医疗机构对进入人员严格落实扫码、测温、全程配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同时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加强诊室的消毒、通风。

三、加强零售药店管理。零售药店严格做好入店测温验码、异常情况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购买药品用于治疗发热、干咳、乏力等的人员(包括代购者),应按规定销售、登记、上传并录入追溯系统。如发现零售药店违规销售“一退两抗”四类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对发热、干咳等患者履行排查、报告责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药店和人员依法查处。

四、加强主体责任追究。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或不具备资质的有关医疗机构擅自诊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呼吸道症状人员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对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设置发热筛查门诊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擅自诊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呼吸道症状人员的,由卫健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因故意隐瞒、私自购买药品或未报告擅自就医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高碑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1年5月3日

投稿邮箱:gtvgzh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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