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图书馆拖欠8000万工程款中国农业科学

2022/1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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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工程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可多万工程款却怎么也拿不到,公司只能靠借钱硬撑。”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碑店公司”)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中国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告上法院。

建筑公司状告农科院:拖欠万不还!

资料显示,年11月2日,高碑店公司与农科院基本建设局签订了《中国农业科学院图书馆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承包农科院的新图书馆建设和旧图书馆改造等工程项目。

该工程于年3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农科院使用。然而,农科院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多万元却迟迟没有着落。高碑店公司发出二十余封书面函件并派人多次催款,农科院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予支付。

“多万不是个小数目,这导致我公司不堪重负,陷入困境,不得不靠借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供货商的货款。”高碑店公司负责人说。年10月,高碑店公司将农科院诉至法院,索要欠付的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是否按《施工合同》履行?双方庭上激烈辩论

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高碑店公司拿出《施工合同》,称年7月15日,已向农科院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但农科院未在合同约定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核也未提出相关意见,且始终未办理结算。

《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未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相关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60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意见。”

“我们只是要求履行《施工合同》。”法庭上,高碑店公司方面称。

农科院方则称不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并提出在收到高碑店公司竣工结算报告后60天内曾口头提出过意见,不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后果。

终审判决未执行案件又被发回重审

北京一中院经13次庭审后认为,农科院基本建设局代表农科院与高碑店公司于年11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农科院于年7月15日收到高碑店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等资料后,没有在60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应视同认可高碑店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高碑店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对于农科院庭审中所提“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的60天内口头提出意见”等说法,法院认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年9月13日,北京一中院判决农科院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高碑店市建筑公司工程款多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后,农科院上诉至北京高院。年12月28日,北京高院经3次庭审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高碑店公司原本以为可以如愿拿到已拖欠7年之久的工程款。可意想不到的是,农科院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此案。年6月18日,最高法提审本案,并发回重审。据了解,目前此案正在一中院进一步审理中。

对于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我们将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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